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0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世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89號)。
二、核被告黃世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構成
累犯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其高中肄業之學識程度、無業之
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再次施用毒
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犯行,
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
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9號
被告黃世文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黃世文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
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於同年9月30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45、
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黃世文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竹東交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9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於105年10月21日上午9時10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
溯96小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經警於同年10月21日上午9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黃世文於警詢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5年11月9日報告編
號UU/2016/A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採尿室毒品人口
到場採尿名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及執行紀錄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檢察官陳宏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嚴瑜道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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