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2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彥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2451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林彥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
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
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
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
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451號
被告林彥名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彥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
年4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
字第55號及105年度毒偵字第6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
思悔改,於105年10月15日21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
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其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彥名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勘察採驗同意書。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
編號:Z000000000000)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日編號:UU/201
6/A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檢察官黃嘉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國書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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