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江釩榮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被告欄載「江○○」1人,住址
  載「新北市三芝區八連溪43-2」、「江○○」2人住址均載
  「新北市○區0000000號」;是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及
  真正住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告所為起訴,核
  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新北市○○區○○○○段
  ○○○○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里0鄰00○0號、新北市○
  ○區○○○○○里0鄰00○0號房屋稅籍資料,同時提出準
  備書狀1份補正被告之真正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
  被告最新之第一類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
  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