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葉顏滿
葉天 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郭家祺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年度救字第二五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吳謀焰法官劉靜嫻法官陳玉完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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