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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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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