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號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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