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8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八三О號
  原   告 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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