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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