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9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除字第四九五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0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壹│ 伍佰 陸拾 │││││一│││貳││├─┼───────────────┼──────────────┼────┼───┼────┼───┤│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壹│貳佰捌拾│││││一│││壹││├─┼───────────────┼──────────────┼────┼───┼────┼───┤│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壹│壹佰陸拾│││││五│││捌││├─┼───────────────┼──────────────┼────┼───┼────┼───┤│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伍拾│││││八│││││├─┼───────────────┼──────────────┼────┼───┼────┼───┤│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貳佰壹拾│││││四│││貳││├─┼───────────────┼──────────────┼────┼───┼────┼───┤│6│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壹佰玖拾│││││八│││││├─┼───────────────┼──────────────┼────┼───┼────┼───┤│7│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壹佰肆拾│││││八│││陸││├─┼───────────────┼──────────────┼────┼───┼────┼───┤│8│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壹佰陸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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