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姜智棋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智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姜智棋前經本院民國100年10月27日訊問後,依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0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0年12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之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復曾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其刑責之重,若判刑確定,衡情,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認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蔡守訓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