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 盛天麟 即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私立及人高級中學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及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私立及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私立及人高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一日以教二字第○六九八五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六十二年六月八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一百年五月九日核准變更登記,並於一百年五月十七日換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十八冊第二十七頁第五百十六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十四屆第九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教育部以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部授教中(二)字第一○一○五五六九○六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園法人臺灣省台北縣私立及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