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67號聲請人 蘇俊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05││││││││││├──┼───────────────┼──────────────┼────┼───┼────┼───┤│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127││││││││││├──┼───────────────┼──────────────┼────┼───┼────┼───┤│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141││││││││││├──┼───────────────┼──────────────┼────┼───┼────┼───┤│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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