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名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拾顆(驗餘淨重貳點玖肆公克)及大麻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參陸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名勝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MDMA及大麻各1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粉紅色藥錠10顆(毛重3公克、驗餘淨重2.94公克)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1月7日北市鑑毒字第284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考;另查扣之橄欖綠色乾燥植物碎屑1袋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990057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