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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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上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81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黃色圓形錠劑貳佰顆(驗餘淨重伍玖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上倫於民國100年8月17日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並扣得MDMA共200顆,因被告業於100年9月23日死亡,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18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黃色圓形錠劑200顆,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00011065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黃色圓形錠劑200顆均屬違禁物,揆諸上揭法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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