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林哲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667,565元〔信用卡223,790元+簡易通信貸款443,775〕」應更正為「606,420元〔信用卡206,026元+簡易通信貸款400,39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