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所附資料,雖未完全符合程式,惟非不可補正,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本院自得定一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經審酌本件聲請人為股票上櫃公司,重整所涉及之業主、債權人、勞工等利害關係人人數甚多,各項應補正事項尚非即時可及,乃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聲請人若不遵期補正,將逕認不合程式而駁回本件聲請):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註明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類別、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或是否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等)。
二、聲請人有無於公開訊息揭示已聲請重整(為免聲請人以聲請重整而進行損害債權行為,故有補正必要)?
三、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其中關於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經會計師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之103年度完整之財務報表(聲請人聲請時所附,聲證2僅為104年及103年1月至6月,聲證3僅為個體財務報告,無法確認是否已送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確認)。
五、重整方案。
六、聲證2第59頁所示具體關係人交易明細。
七、陳報聲請人公司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法284條)。
八、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依聲請人之實收資本額確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九、按陳報之債權人人數,另補正聲請狀繕本及所附證明文件數份。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