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51號原告 李福順 被告 陳信成
江俊翰 陳時輝 賴志雄 李愿成 鄭炎明 許桐瑞 劉志芳 李壽山 陳忠仁 詹東月 梁惠瑛 郭正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
羅健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會議及決議不存在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被告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尚不足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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