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30號上訴人即被告鷹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端慧 上訴人即被告允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元 律師
葉立宇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宇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銘堂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