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91號聲請人 嚴美燕 即捷報派報社
之9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001│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建國支庫│10,800元│93年10月10日│IV0000000│94年5月8日│││司 黃希文 ││││││├──┼─────────┼────────┼─────────┼───────────┼────────┼────────────┤│004│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166,600元│93年11月28日│QI0000000│94年6月8日│││ 司邱福枝 │濟南路分行│││││├──┼─────────┼────────┼─────────┼───────────┼────────┼────────────┤│005│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89,600元│93年10月28日│QI0000000│94年5月8日│││司邱福枝│濟南路分行│││││├──┼─────────┼────────┼─────────┼───────────┼────────┼────────────┤│006│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37,200元│93年10月28日│QI0000000│94年6月8日│││司邱福枝│濟南路分行│││││├──┼─────────┼────────┼─────────┼───────────┼────────┼────────────┤│007│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161,000元│93年10月28日│QI0000000│94年5月8日│││司邱福枝│濟南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