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3號法定代理人甲○○
3號3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志伃┌───────────────────────────────────────────────────────┐│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博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96年9月6日│19,988元│0000000││││司│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