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請人 洪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7紙,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月7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准予公示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1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6631-0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6632-1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6633-3

1

1000

004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7549-9

1

1000

005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7550-5

1

1000

006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7551-7

1

1000

007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175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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