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3號

原告 賴淑娟

賴淑櫻

賴淑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

被告 賴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07萬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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