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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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六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錦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