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蘇龔恩圈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蘇龔恩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蘇龔恩圈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蘇龔恩圈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本院定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十一時二十五分開庭審理,被告未到庭,該期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十時審理,並囑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場,然據具保人陳稱與被告素無聯絡,當初係被告之姐託其辦理交保,現在行動電話亦無法聯絡,不知被告下落,無法聯繫其到庭等語,且查被告前因另案拘提未獲現仍通緝中(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見被告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朱美璘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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