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第九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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