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升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對之強制執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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