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五十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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