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53號聲請人 范謝鳳仙 (即 范慧雅 之繼承人)代理人 范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97││├──┼───────────────┼──────────────┼────┼───┼────┼───┤│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70││├──┼───────────────┼──────────────┼────┼───┼────┼───┤│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2││├──┼───────────────┼──────────────┼────┼───┼────┼───┤│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10││├──┼───────────────┼──────────────┼────┼───┼────┼───┤│0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0││├──┼───────────────┼──────────────┼────┼───┼────┼───┤│0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3││├──┼───────────────┼──────────────┼────┼───┼────┼───┤│0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5││├──┼───────────────┼──────────────┼────┼───┼────┼───┤│000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8││├──┼───────────────┼──────────────┼────┼───┼────┼───┤│0009│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2││├──┼───────────────┼──────────────┼────┼───┼────┼───┤│0010│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3││├──┼───────────────┼──────────────┼────┼───┼────┼───┤│001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9││├──┼───────────────┼──────────────┼────┼───┼────┼───┤│001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