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玉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9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