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9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陳逸
複代理人   石鋒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雅莉
      黃鉦懿
      胡 黃雅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壹仟
壹佰伍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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