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VictorHsieh(美國)
聲 請 人  謝諒
聲請人對於本院95年度北勞簡字第21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
回復原狀等,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第三行、第十三行、第十四行關於「
95年度簡上字第71號」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勞簡上字第71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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