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蕙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炫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81元,應徵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