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8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丘素芬
送達代收人 梁燕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延壽區F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2年
度北簡字第88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7,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