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200號
原 告 机瓊惠
被 告 臺灣精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沂倞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精控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