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472號
原   告 進國土木包工業即 劉進良
被   告  佑發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介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始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同法第2條第2項本文及第28條第3項規定:對於
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原告雖主張本案事實發
生地及債務履行地均在嘉義縣崎頂營區,聲請移送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惟按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
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1條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上開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並非專屬管轄,不
能排除本院管轄權。而依同法第22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
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本件原告就本
件同一訴訟,臺灣嘉義、臺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者,既選
擇向本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亦有
管轄權,原告主張本院無管轄權而聲請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管轄,尚非有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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