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潘英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
東名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