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玖拾玖元、捌仟貳佰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負擔十分之五、乙○○負擔十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附表: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萬壹仟零玖拾元│││├─────────┼────────────┼─────┤││送達郵費│捌佰伍拾陸元│欠郵176元││├─────────┼────────────┼─────┤│一│民事旅費│柒佰伍拾元│││├─────────┼────────────┼─────┤││勘查費用│肆仟陸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相對人丙○○應負擔訴訟費││││用十分之五為壹萬叁仟陸佰││││玖拾玖元;相對人乙○○應││││負擔訴訟費用十分之三為捌││││仟貳佰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