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七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同日予以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乃因酒後聽同案被告 陳怡如張振忠 提起要找被害人理論,而被告當時只是前往助陣,並無傷害被害人之意,今已萬分後悔,且誠心與被害人和解,又被告家中確實需被告幫忙料理生計,而被告之父又多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本院審理而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而被告所主張之上開理由,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之事由不合,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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