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
丁○○乙○○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陳志揚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