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乃華被告陳陸皓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陳陸皓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乃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陳乃華因被告陳陸皓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陳乃華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陳陸皓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七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瑜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