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榮國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