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仁村 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及紅色聯單)。
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於調解程序中提出之依法受扶養人欄位中之扶養義務人數記載為3人,請更正)。
⒋債權人清冊(匯豐銀行部分應列為有擔保債務)、債務人清冊。
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林憶慈林憶雯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林憶慈、林憶雯已成年,請釋明仍需扶養之理由。
㈡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主張每月支
出房租8,000元,又於調解當日表示需繳納房屋貸款15,25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究係承租而來或係購買自住,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另請據實說明為何房屋為聲請人之父親所有,然係由聲請人繳納全額貸款?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聲請人繳納貸款之證明文件(如帳戶往來明細表或繳息單等)、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㈢聲請人主張現於阿樹清潔用品擔任業務司機,請提出在職證
明及陳報雇主公司全名與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自任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㈤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6月起至106年5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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