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704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呂秋燕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17元,及其中29,127元自94年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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