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659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洪月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陳昱龍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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