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659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洪月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陳昱龍 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