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8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順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圳祥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0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