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8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順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圳祥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0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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