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榮林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榮林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潘榮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榮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5日晚間│100年5月5日晚間9││││10時20分採尿回溯│時40分為警採尿回││││4日內之某時│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41號│毒偵字第1280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490號│1199號│││├────┼────────┼────────┼────────┤││判決日期│100.4.1│100.08.16││├───┼────┼────────┼────────┼────────┤│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判決││490號│1199號│││├────┼────────┼────────┼────────┤││判決│100.05.02│100.09.19││││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43號(已│執字第2917號││││易科罰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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