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榮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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