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
樓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乙○○所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被告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