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0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減縮為新臺幣壹佰拾貳萬零柒佰捌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減縮為新臺幣拾貳萬零柒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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