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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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明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93年度偵字第8953號、第9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部份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患有尿路感染、慢性腎臟衰竭、嚴重貧血、糖尿病等疾病,現於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住院治療中,有該醫院98年6月3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另依同案被告中國振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8月6日所提出於本院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之該公司98年7月29日98年度董事會議紀錄,亦載明被告甲○○因上開疾病,無法行動並處理公司事務,故由董事會決議於被告甲○○生病期間,由乙○○代理公司一切事物,參酌被告甲○○已高齡95歲,各種器官機能嚴重退化,且身染上開疾病及長期住院等情,足見其確因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